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干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管理,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提高学生干部的威信,接受广大同学监督,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团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完善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考核和评优等制度,充分发挥学生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干部的范围是指:
(1)院团委学生委员,院学生会成员、院学生团体联合会和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等各类学生组织负责人;
(2)各团总支委员、系部学生会成员;
(3)班级委员、团支部委员
第四条 由院团委及团总支按照各自的职责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与选拔程序
第五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精神,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没有违纪现象;
(三)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较强的素质;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勤奋刻苦,在上学期没有补考科目;
(五)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敢于竞争;有创新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开拓;有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六)各类各级学生组织另行规定的其它特殊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学生干部任职条件。学生干部的选拔的基本方式是自荐(推荐)——组织审核——民主选拔。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考核
第七条 各级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1)院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院团委委员、院学生会、院学生团体联合会、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2)团总支负责管理和考核:团总支委员、系学生会干部;班级委员和团支部委员。
第八条 每学期,管理考核部门对学生干部进行一次考核测评。考核内容分德、学、勤、能、绩五个方面,每位干部的考核分自评、民意测评和主管考评三部分(考评具体标准和表格另行印发),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把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优、推优、入党、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考核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学生干部在综合测评的相应项目内加适当的分;考核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在该学期的综合测评内不予加分,并取消其参加一切学生干部评优的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组织或参与邪教、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活动,及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及其组织章程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给予撤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自由散漫者,拉帮结派、闹不团结、消极抵触阻挠正常工作者,以职权谋取私利、失职渎职、生活作风不严谨、对组织造成不良影响者,学习不认真,有补考科目者,无故或随意借故不参加所在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累计达5次、无故或随意借故不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累计达3次者,一学期无故或随意借故旷课达5次者将对其进行撤职(免职)处理。
撤职(免职)的程序如下:对上述行为进行查证,形成书面材料→提请所在学生组织的委员会审议→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或经全体常委会成员的过2/3同意,通过撤职决定,报上级主管组织审批,发文公布撤职(免职)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由于个人或其它原因不愿或不能再继续担任职务者,作自动辞职处理。程序如下:由本人向其所在组织提出辞职报告→由所在组织的委员会讨论通过其辞职申请,发文公布。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自动辞职或被免职、撤职的学生干部,亦需填写此表,各管理考核部门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辞职或被免职、撤职原因。任期满后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学生干部,由各管理考核部门发给《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聘书》,作为任职凭证。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一) 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 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三) 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 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学生团体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五) 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院团委、院学生会、院学生团体联合会、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任职的权利;
(六) 评优或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七) 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八) 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精神,积极宣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
(三) 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 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 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六) 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领导感召力和社交能力;
(七) 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