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依照本条例自愿组织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院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学生团体接受学院党组织领导,共青团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受学院党委委托,全面负责指导学生团体工作。
第二条:学生团体是学生课外活动的重要载体,目标是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社会责任,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三条:学生团体的章程、各项工作与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服从学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共青团组织的指导。
第四条:学生团体按性质分为理论类、实践类、体育类、文艺类四类团体。
第五条:团组织下辖的学生团体联合会负责对学生团体工作与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评估、扶持和必要的服务。
第六条:各类学生团体之间一律平等。学生团体之间的工作关系由共青团组织予以协调。
第二章 学生团体成立和注册
第七条:凡具有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团体成立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登记后方可成立。
第八条: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成立学生团体,申请成立学生团体的程序是:
(一)起始会员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由发起人向团组织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团体章程和团体发起人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团体章程内容应包括团体名称、宗旨、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会员权利和义务等。
(二)院团委接到书面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核。根据团体的性质和宗旨、团体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团体运作的可行性、团体活动能否对校园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等,提出初步意见,报学院党委审批。
(三)报学院团委审核,经院党委审批,由院团委正式通知学生团体成立发起人。获得批准同意成立的团体应填写学生团体登记表予以资格确认。
第九条:任何学生不得发起成立跨校、跨地区的学生团体。不得以团体名义变相组织老乡会。
第十条:两个以上团体可以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合并成为一个新团体。学生团体的合并必须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团委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学生团体应工作需要而变更名称、修改章程、调整活动内容和范围的,应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院团委指派学生团体联合会在学期初对团体进行注册。团体负责人应将学生团体活动的总结材料、经费使用说明、本学期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团体负责人变更等情况报学生团体联合会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学生团体成员
第十三条:凡拥有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我院的学生团体,经团体同意后可成为团体成员。团体应对其成员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团体成员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遵守团体章程,履行成员的义务,并享有成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团体成员应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团体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二)团体工作知情权、建议权、检举权,团体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缴纳会费的义务,并有权了解会费的使用、支配情况。
(四)申请退出团体的权利。
团体成员的其他权利由团体的章程确认。
第十六条:团体成员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视为自行退出所在团体。学生团体有权按照自己的章程取消成员的资格。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团体的数目不受限制,但原则上只在一个团体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团体成员必须坚持“以学习为主、学生团体活动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团体的活动。
第十八条:团体的负责人由成员推举或选举产生。有违法记录、有补考科目或受到学生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担任团体负责人职务。
第十九条:学院团委有权对团体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对不称职、不能完成正常学业或严重违纪的团体负责人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四章 学生团体活动
第二十条:团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旨、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团体开展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团体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及有关学生团体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团体开展活动必须向团委递交书面申请。团体的活动应自觉接受院团委的指导、监督、管理,并不得与学院总体要求和安排发生冲突。
第二十三条:团体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应接受学院团委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团体可以开展校际间学生团体的联合活动,但必须报学院团委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任何团体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任何学生不得以学生团体的名义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团体因活动所需引入校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必须报学院团委审核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团体的宣传材料须经院团委审核后方可发行、网上公布或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二十七条:团体活动涉及到借用场地和设施时,须报相关部门批准,并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团体活动结束后应向院团委下辖的学生团体联合会提交活动的有关总结材料,并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团体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和学院有关学生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学生团体财务
第三十条:学生团体的财产归团体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或挪用,不得在团体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学生团体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团体财务,建立明确的帐目,并定期向团体成员公开帐目,向学生团体联合会递交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学生团体经院团委审核批准后,可以向团体成员收取会费。会费仅可用于团体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中,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第三十三条:团体活动经费来源包括:
(一)团体成员缴纳的会费;
(二)团体自筹资金;
(三)优秀团体奖金;
(四)院团委给予的专项活动经费支持。
第三十四条:团体收取的会费必须报学生团体联合会进行财务登记,学生团体联合会可以对团体的会费进行统一监督。
第三十五条:团体自筹资金是指各种赞助费、捐赠等。团体自筹资金仅用于团体活动,并报学生团体联合会进行财务登记或进行统一管理。自筹资金达到500元以上的,必须交由学生团体联合会统一管理。团体获得赞助或捐赠应提前向院团委递交书面报告由院团委进行审批。未经院团委同意,任何团体不得为赞助商进行校内校外宣传或商业活动。
第三十六条:院团委根据“重点活动重点扶持”的原则,在必要时可以给予团体专项活动经费支持。
第三十七条:团组织指派学生团体联合会不定期对各团体财务进行检查,各团体应积极配合。团体换届或更改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学生团体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学生团体解散
第三十八条:院团委经学院授权,在必要时可以解散学生团体。
第三十九条: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破坏校园秩序;
(三)背离学生团体活动宗旨,擅自组织非团体章程规定范围的活动;
(四)盗用院团委或其他团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五)一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团体内部管理混乱;
(六)其他不符合团体注册要求的情形。
第四十条:团体解散前由团组织指派学生团体联合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学生团体工作指导、评价的具体办法由院团委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院团委。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